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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營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0-07-13 17:18:11 ] [閱讀次數:34937 次]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營政發[1994]1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自建供水設施供、用水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五條  市政府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ㄒ唬┬麄?、貫徹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ǘ┚幹票臼泄澕s用水規劃,審批下達用水計劃,考核用水定額;
           ?。ㄈ┲笇ЧI水平衡測試及驗收;
           ?。ㄋ模嘘P部門審批節水措施,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ㄎ澹┙M織開展節約用水活動,總結、推廣節約用水的先進經驗。
            第六條  建立市、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三級節約用水管理網。各用水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本單位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節水辦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用水單位的水平衡測試,經測試發現耗水量高、用水不當的,要督促企業納入技改計劃,并限期解決。
            第八條  各用水單位要采用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先進工藝,積極推廣循環用水、一水多用、串聯用水及廢水處理回收利用等先進技術,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九條  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系統產品綜合耗水定額和單項耗水定額,報市節水辦審批后,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條  各供水、用水單位要嚴格執行市節水辦下達的計劃用水指標,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必須調整時,要經市節水辦審批,對超計劃用水實行加價收費,超指標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費。
            第十一條  城市用水總需求量超過供水能力時,首先確保居民生活用水,市節水辦須對部分單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對其用水指標實行按日考核。
            第十二條  各用水單位要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臺帳,每月向企事業主管部門報送節水統計報表,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月匯總后報市節水辦。
            第十三條  各用水單位要實行按表計量。工礦企業實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水表計量。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立項時,須到市節水辦審查節水措施,并要做到節水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市節水辦負責工程項目的節水設施驗收,對不符合節水要求的工程,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五條  用水的單位或個人,需增加用水量時,要在采取節水措施的前提下,申明不足理由,呈報市節水辦審核批準。經批準增加的用水量必須交納水增容費,其標準為:工業用水每立方米1500元;大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000元;基建用水每建筑平方米1.5元。
            第十六條  凡新增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改為大生活用水的,須辦理增容手續后,供水部門方可設計、施工。否則,其用水量按超計劃水費標準收費,情節嚴重的停止供水。
            第十七條  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須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檢修和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要把節約用水作為生產計劃主要指標。因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減少供水單位售水量,其節水量視為售水量,經核定,供水單位可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
            第十九條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處罰:
           ?。ㄒ唬┬陆?、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未實行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不予供水,使用自備井的予以封井;
           ?。ǘ┦褂脟乙衙髁钐蕴挠盟O備、器具的,每套設備或器具罰款30至100元,并加收三倍水費;
           ?。ㄈ┎话匆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或經查發現浪費水而未整治的,除按其浪費水量加收三至五倍水費外,并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用水指標;
           ?。ㄋ模χ苯优欧爬鋮s水或工業用水,達不到行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標準的,按其排放量每立方米征收0.5元水費,此項收費用于節水技術改造;
           ?。ㄎ澹﹪澜米詠硭疂补鄨@田,違者每次每平方米罰款5元;
           ?。ξ唇浥鷾?,擅自使用自來水或開鑿使用地下水及私自在自來水管線上安裝水泵的,除責令改正沒收其設備外,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ㄆ撸┯馄诓焕U納水費的,按日加收5元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次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出示證件。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蓋州市、大石橋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稜I口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營政辦發[1983]2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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