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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營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0-07-13 17:17:54 ] [閱讀次數:38941 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供水管理,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是全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遠近期供水發展規劃,審批城市公共供水計劃,監督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情況,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進行資質審查。
            第四條  營口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水部門)負責城市公共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執行供水計劃,保證供水的質量和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供水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合理使用,在優先滿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分質供水,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分質供水規定。供水進戶及戶內管線要采用非金屬管材,飲用水、非飲用水管線分不同顏色(飲用水管白色、非飲用水管藍色)。設計部門在進行供水設計時,必須在圖紙上注明管線的材質和顏色,并要按分質供水的原則將商業網點、辦公用房同居民住宅供水管線分開設計,否則供水部門不予驗收供水。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安裝供水設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須到供水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室外供水設施由供水部門組織設計施工,室內供水管線設計須經供水部門審批。室內供水管線的施工單位要按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工程竣工后要將竣工圖紙及資料一并交供水部門,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涉及用水指標的,須先到市節水部門辦理用水指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安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違者,責令拆除供水設施;已用水的,處用水量水費2—5倍的罰款。
            第八條  城市高層樓房和樓群新建、改建、擴建二次加壓供水設施,須到供水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由供水部門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和衛生防疫部門共同驗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在拆遷前15日內由拆遷或建設單位向供水部門送達拆遷通知或提出申請報告,自拆遷之日起停止供水,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拆遷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并由拆遷單位協助供水部門收齊用戶所欠水費。因特殊情況須繼續供水的,應到供水部門辦理繼續供水手續。
            第十條  供水部門要切實做好供水服務工作,端正服務思想,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袷貒疑铒嬘盟l生標準及有關規定,確保供水水質標準;
           ?。ǘ┰谡9┧疇顟B下,保證供水管網達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
           ?。ㄈ﹪栏褡袷赜嬃亢陀媰r標準,對用戶用水計量準確,收費合理;
           ?。ㄋ模补┧O施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ㄎ澹﹫绦袊?、省、市有關供水和節水的規定。
            第十一條  供水部門因施工、維修和其他原因需要停水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出現不可預見事故造成停水的除外)。

          第三章  水質管理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安裝、維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嚴格執行沖刷、消毒制度,否則不得投入使用。衛生防疫部門應做好監督檢查。供水部門使用用于生活飲用水的供水管材,必須有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用水,須采取間接取水方式,不得與城市供水管道直接連接。嚴禁非生活供水設施與生活供水設施直接連接。
            第十四條  自備貯水設施,其進水口必須高出地面2米,保持一定剩余水頭。工業用水設施要設立明顯標志。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通訊線路和供電線路是專用線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損壞和掛設其他線路。違者追究其經濟或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供水水源和配水廠院墻架設電網應符合有關規定,設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城市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兩側各5米內,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和從事破壞土層的活動。對影響安全供水和管線維修的違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變更、動用、涂改供水設施標志的,要無償自行拆遷或糾正,并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戶內上水設施不準隨意遷移。確需遷移的,須經供水部門同意后,由供水部門組織設計施工。所發生的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單位負責。未經批準擅自遷移的,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將室內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隔墻內的,將按《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處罰。供水部門有權對供水設施及戶內上水設施進行檢查,用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任何單位施工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要按價賠償。
            第十九條  供水管道上的水門、排氣閥不準擅自開、關,因故必須開、關的,由供水部門實施。對擅自開、關的,按水門和排氣閥的口徑追繳損失水費。損壞上述設施的,要按價賠償。
            第二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嚴禁裝泵抽水,擅自裝泵抽水的,除沒收其抽水設備外,處已用水量水費2—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供水。
            第二十一條  在無火警情況下,不得啟用公共消火栓和單位內部消火栓。確須啟用的,須經供水部門同意,并辦理啟用手續。違者,啟用消火栓每次每小時按工業用水水價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費。
            第二十二條  安裝、更換水表和防盜封須由供水部門實施,并須經營口市水表檢定站選型校驗合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更換水表和防盜封。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無力管理或維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門代為管理或維修。代為維修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戶的共用管線及設施,其維修界限劃定為:居民住宅建筑物墻外3米以內由產權單位或用戶自行維修,3米以外由供水部門維修。有二次加壓泵房的公共管線及設施以總表為界,總表前由供水部門維修,總表后由產權單位或用戶自行維修。由于房屋產權單位破產或其他原因形成的棄管房屋,其供水公共管線需要維修的,由現房屋用戶負責承擔維修費用;各戶內管線及設施需維修的,由用戶自行負責。對漏水不采取維修措施的,可暫停供水。
            第二十四條  用戶的管道發生漏水、堵塞和設備損壞時,應立即報告產權單位,及時維修。不及時申報和維修的,由責任人承擔漏失水量水費。供水管道搶(維)修實行先修后賠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搶(維)修作業。搶(維)修中損壞非違章建筑的,由維修單位予以補償或恢復。
            第二十五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安裝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納入城市供水管線管理,建成后要將產權無償移交給供水部門統一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農村用戶以村為單位,供水管線及供水設施一律實行自管自修,并設專人負責,發現管道漏水或損壞要立即維修;無力維修的,應立即通知供水部門,委托其維修,維修費用由委托方負責。

          第六章  計量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以表計量、一戶一表和水表出戶的新型用水管理模式。對新建居民住宅樓,設計部門要規劃出水表、管線集中安裝和維護的空間;對老住宅樓水表要逐步實行改造和更換,裝、換表費用一律由房屋開發單位或產權人負擔,計量收費的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水表檢定部門要定期對居民用戶以外的水表進行檢定,以保證水表的準確度。檢定費標準由物價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用戶水費由供水部門統一征收。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按總表收費,分戶表由物業管理單位檢收;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有表戶居民由供水部門檢收。無表戶和水表無法檢測的,按家庭人口核定計費。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裝、換表的,供水部門比照同戶型同人口用戶的最高量收取水費。企事業單位一律實行總表收費。用戶水費須當月結清,逾期,每日加收5‰滯納金;逾期15日不交水費或無正當理由拒交水費的,暫停供水。
            第三十條  用水單位水表當月發生故障,可參照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或技術標定計收水費。
            第三十一條  新建住宅供水,由建設單位到供水部門辦理立戶手續,立戶之前由供水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供水手續。驗收合格后,由房屋建設單位負責預交水費,供水部門開栓供水。
            第三十二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農村用戶在接到用水量通知單后5日內,必須將水費送交供水收費部門。逾期,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7日不交水費的,暫停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戶必須將水表保持正常受檢狀態。如因障礙物造成無法檢表的,按技術標定水量收費,并限期將有礙檢表的一切障礙物清除,檢表后多退少補。用戶不得損壞或擅自遷移、變動水表。損壞或擅自遷移、變動水表的,由供水部門進行更換或整改,更換或整改費用由用戶負責;情節嚴重的,按竊水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要在當月到供水部門辦理手續。隱匿不報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商住、辦公一體共用水表的用戶,根據其用水性質和實際用量由供水部門和用戶議定比例系數,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水價標準收費。
            第三十六條  用戶不得盜用或擅自轉供水。違者,由供水部門拆除其盜用或轉供水的管線;已用水的,處用水量水費2—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確須轉供水的,須經供水部門同意,并由供水部門組織設計施工。
            第三十七條  改制企業將原自管并按總表統一計費的職工家屬住宅供水交付供水部門管理的,必須做到不欠水費,原地下管網資料信息齊全,并按供水部門要求對管網進行改造。否則,供水部門不予接收。
            第三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線上安裝的消火栓,在無火警的正常狀態下,每月按其消火栓口徑,每1毫米征收1立方米水量的水費。
            第三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發布的《營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營政發〔199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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